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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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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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01263550-5-QT-001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1.受理责任:对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承办责任: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3.审批责任:对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给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4.传达责任:及时发放。

1.对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的;3.对符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发的;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核发错误的;5.违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定程序核发资格证书的;6.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