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012635409-QT-0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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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35409-QT-0 00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专家评审而不举行评审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