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提交专家论证)
012635409-Q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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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35409-QT-0 001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提交专家论证)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章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审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阶段刁难服务对象,违规办理,徇私谋利,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审查超时。 3、决定阶段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超时决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送达阶段不按时送达。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