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01263548-QT-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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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3548-QT-0023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第74号)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规划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规划验收或者不予行规划验收,法定告知(不予规划规划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条件的建设工程申请准予受理的; 3、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项目的申请人不予规划条件核实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核实文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规划条件核实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第74号)第六十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9]1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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