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征收

012645068-ZS-0003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规章】《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财预〔2002〕584号、《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晋价涉字〔1992〕第59号)第二条、第三条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生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开采量,弃土、石、渣,计算应缴费额。 3、征缴责任:做出征缴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 4、监管责任: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在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组织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政纪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