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征收 

012645068-ZS-0001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计算应缴费额。 3、征缴责任:做出征缴决定,开具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 4、监管责任: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在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六、七、八项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