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征收

012645068-ZS-0002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征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四十条 【规章】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一条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计算应缴费额。 3、征缴责任:做出征缴决定,开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 4、监管责任: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在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擅自改变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 2.《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