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征收
012645068-ZS-0002
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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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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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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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征收 |
012645068-ZS-0002 |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征收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工商企业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计算应缴费额。 3、征缴责任:做出征缴决定,开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 4、监管责任:监督纳费人履行纳费在义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擅自改变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 2.《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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