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012645068- QT -000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九十九条  【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 2、承办阶段责任:完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审查工作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审核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送达备案文件或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备案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拒绝开发建设项目备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4、非正当目的实施备案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6、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7、其它违法的行为。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组织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政纪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