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01264630-0-JC-000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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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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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01264630-0-JC-0002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 |
1、检查阶段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律师法》(2012年修订)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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