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01264630-0-JC-000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向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要求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执业不规范的;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未通过的,让其通过的;
3、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不予监督、指导的;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情况未加以监督的;
5、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六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9、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