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01264630-0-JC-0004

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向被检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要求被检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活动中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执业不规范的;
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不予监督、指导的;
4、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情况未加以监督的;
5、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三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0、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