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草草原权属证书核发
66663414-9-XK-0007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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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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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66663414-9-XK-0007 |
退耕还草草原权属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办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审批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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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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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测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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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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