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66663414-9-XK-0006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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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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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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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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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66663414-9-XK-0006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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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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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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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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