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66663414-9-XK-0004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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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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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66663414-9-XK-0004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十)不履行监督职责,(十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十二)尚不构成犯罪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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