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
012645287-JF-0006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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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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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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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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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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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06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条;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山西省政府令228号)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4、给付责任: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 5、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不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或者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 (五)不按时限受理、审核、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 (六)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未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发放不及时的;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减少后隐瞒不报,套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 号令)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