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012645287-JF-0013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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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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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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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13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接收部队邮寄回的退役士兵档案。 2、承办责任:查阅本人档案,确定服役年限,核算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 3、审批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一次性退役金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7、久拖不批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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