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金给付
012645287-JF-0003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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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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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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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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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03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乡镇(街道)或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乡镇(街道)或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乡镇(街道)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批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建立资料审核个人负责制;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发同意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及时给予救助;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4、给付责任:送达财务室实行社会化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 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7、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办理; 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五条第三项: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第三条第七款:要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第六条: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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