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74855786-1-CF-0001
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74855786-1-CF-000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6.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7.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