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4855786-1-CF-000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开展节能审计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6.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7.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