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商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83276125-CF-0004

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仍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