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783276125-CF-0004
汾阳市商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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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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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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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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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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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83276125-CF-0004 |
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反《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仍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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