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许可
407431347-XK- 000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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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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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407431347-XK- |
污染物排放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