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407431347-XK-
000
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
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
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
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
营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
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
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
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危险
废物经营单位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
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危废
经营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
管,防范环境事故的发生。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
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条件的
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3.对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
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许可职
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许可结
论错误的。
5.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
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许可的。
6.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
废物经营的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7.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
废物经营的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一)、行政问责方式:
1、训诫或者书面
告诫;
2、责令公开道歉;
3、停职检查;
4、引咎辞职;
5、责令辞职;
6、建议免去职务。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三)、党纪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
十七条
【行政法规】《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七十
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七
十七条
【法律】《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495号)
【地方性法规规】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
条例》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
【规范性文件】《山
西省损害发展环境
行政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晋政发
【201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