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许可

407431347-XK-
0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吕环发[2014]22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产业政策,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和审查会,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
3、审批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送行政许可,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察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6.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职权包括两个子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的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