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确认

01264549-8-QR-0003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储量登记统计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通过后汇总全市的统计报表。
4.送达责任:将审查通过的报表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储量登记统计资料不予受理的依法追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储量登记统计资料通过审查的依法追责。
3.未将审查通过的报表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依法追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