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
01264549-8-QR-0002 |
土地权属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项。 2.审查责任:审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的资料严格把关。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确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确认。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确认职责或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确认、实施过程,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七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