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上报
01264549-8-QT-0001
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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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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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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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01264549-8-QT-0001 |
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上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二条;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