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国土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01264549-8-QT-0001

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上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三至十九条;《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1]9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改进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简化报批资料提高报批效率的通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发建设用地报批格式的通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至三十一条。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管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