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国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征收

01264549

-8-ZS-000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第七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省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未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省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未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未严格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未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未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未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督。
5.行政征收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