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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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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6081-5-QT-0011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1、受理责任: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

3、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行为;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的行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