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01266081-5-QT-0005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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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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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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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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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6081-5-QT-0005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行为;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的行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