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其他权力

01266081-5-QT-0004

机动车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1、受理责任: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行为;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的行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