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审验
01266081-5-QT-0004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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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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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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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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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6081-5-QT-0004 |
机动车审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
1、受理责任: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行为;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的行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项。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