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
01263531-0-XK-0001-0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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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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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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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3531-0-XK-0001-03 |
取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取水许可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对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取水许可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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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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