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01263550-5-XK-0004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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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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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3550-5-XK-0004 |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法律】《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