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01263521-4-Q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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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3521-4-QT -0002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公司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 3.接受申请人请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4.未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5.未能及时将备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