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强制 

012645068-QZ-0003 

强制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8、应当催告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催告义务的。 9、应当送达当事人而没有履行送达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