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
012645068-QZ-0006
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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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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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强制 |
012645068-QZ-0006 |
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时限,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责任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行为。 8、应当催告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催告义务的。 9、应当送达当事人而没有履行送达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组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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