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检查 

012645068-JC-0002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监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开展上级安排的监督检查任务;及时受理上级交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2、承办阶段责任: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对检查存在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文书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审核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送达整改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送达阶段责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