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公报
012645068-QT-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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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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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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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45068-QT-0012 |
对全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公报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备案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六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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