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纠纷调解
012645068-QT-0016
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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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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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其他权力 |
012645068-QT-0016 |
水事纠纷调解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听证,也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3、调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水事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