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012645068-QT-0016

水事纠纷调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听证,也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3、调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水事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