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012645068-QT-0015

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1、收集资料阶段责任:掌握水土保持监测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2、审查阶段责任:将信息上报领导组,对照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发布。                    3、发布阶段责任;作出发布决定并落实,不予发布予以记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组织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政纪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