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012645068-QT-0001

汛情、旱情与水涝、旱灾信息审核与发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四十九条
【行政细则】 《防汛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

1、收集资料阶段责任:掌握汛情、雨情、水情,进行汇总确认。 2、审查阶段责任:将信息上报领导组,对照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发布。                    3、发布阶段责任;作出发布决定并落实,不予发布予以记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