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012645068-QT-0002

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征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1、决定告知阶段责任:根据实际确定征用量,并依法下达征用决定。公示征用标准、返还程序,予以书面告知。 2、实施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完成征用实施方案,予以落实。                    3、评估阶段责任;针对使用情况,对征用物资进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 4、返还阶段责任:根据评估报告,对征用物资进行返还,针对折损予以相应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