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行为的处罚
01264630-0-CF-0008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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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4630-0-CF-0008 |
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两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援人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及证明进行调查核实,撰写处理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工作人员将处理报告递交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审查,进行批示。 4、告知送达阶段责任:工作人员将调查审批结果告知送达申援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3、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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