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01264630-0-CF-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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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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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4630-0-CF-000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中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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