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4630-0-CF-000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之规定的事实需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基层股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局基层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基层股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股长审批后,报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7、执行阶段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基层股牵头,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六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2、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