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4630-0-CF-0007

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工作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公证机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的公证机构违法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公证机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局公律股对《公证机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公管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证机构。

7、执行阶段责任:对公证机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处牵头,公律科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四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3、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