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建议
01264630-0-QT-0027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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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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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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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4630-0-QT-0027 |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建议 |
【部门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或派出所将相关材料及审批表上报市司法局。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部门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33、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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