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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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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01264630-0-QT-0001

对委托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争议的调解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三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纠纷需要,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阶段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3、决定阶段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六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