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6663414-9-CF-0028
汾阳市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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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6663414-9-CF-002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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