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66663414-9-CF-002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才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