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66663414-9-CF-0027
汾阳市农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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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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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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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6663414-9-CF-002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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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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