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给付

012645287-JF-0002

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救助的审核意见(不同意救助的应当面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不同意救助的应当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