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012645287-JF-0002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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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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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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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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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02 |
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救助的审核意见(不同意救助的应当面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不同意救助的应当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