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012645287-JF-0005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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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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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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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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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45287-JF-0005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国务院低保条例》 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 4、给付责任: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监管责任: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复核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2012〕45号)第四条第三款: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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