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给付

012645287-JF-0005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国务院低保条例》

第四条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

4、给付责任: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监管责任: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复核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2012〕45号)第四条第三款: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